扶持金融业发展-引进金融机构奖励
申报条件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关于保险公司专业公司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保险公司经纪、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三)条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签署业务经营风险防范承诺书(见附件)。
(五)关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申请《若干措施》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奖励当年度获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AAA、AA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可直接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2)申请奖励当年度获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A、BBB、BB、B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申请的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机构及下辖管理的营业部自在本市新设立或市域外新迁入起已累计在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区域分支机构最多可分两次申请。
区域分支机构申请时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已在厦纳税情况证明。
(3)申请奖励当年度获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CCC、CC、C、D、E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暂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4)区域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设立或市域外新迁入后,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达到上一类的,可按上一类对应要求申请落户奖励。
(5)经研究认定,对我市经济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区域分支机构,可参照第(一)条直接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扶持标准
(一)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2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8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2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奖励。
(二)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四)支持在厦区域分支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通过跨区域整合资源实现做大做强,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政策、资源,实现业务转型和机构升格,增强金融业辐射能力。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原有本市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金融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须至少管辖2家营业网点,其中在市域外至少管辖1家营业网点。
(五)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在厦设立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等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产生实质财税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金业务专营机构落户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2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2.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6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3.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10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后业务发展,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高一级奖励规模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上述资金业务专营机构申请奖励时,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应不低于500万元(含),在计算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六)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从事财富金融、两岸及“一带一路”金融、绿色金融、航运金融、黄金金融等符合厦门金融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相关业务。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营业收入、税收规模应在设立后3年内达到的认定标准,并从认定年度当年起5年内享受奖励,享受奖励期间营业收入、税收规模未达标的年度,不予奖励。
上述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须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独立核算、缴纳税收,设立后3年内,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七)积极稳妥合规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试点和创新。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上述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本市域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机构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八)鼓励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在厦集聚,丰富和完善厦门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提升厦门金融业务影响力。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根据不同机构类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媒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金融研究机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金融研究机构指以金融学科研究为主要目的学术性或政策性研究咨询机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成立或备案。
(九)《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若干措施》第(一)(三)(四)(七)(十二)(二十)条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代表处落户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申请《若干措施》第(二)条并购奖励的企业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以并购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申请《若干措施》第(五)(六)条落户奖励的资金业务专营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准在本市开业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4.申请《若干措施》第(八)条落户奖励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企业形式设立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成立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5.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增资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增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该条所称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6.申请《若干措施》第(十四)(十六)条金融科技成长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以2019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或应用成果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7.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厦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购房或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若干措施》到期后,金融机构或企业符合《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申报材料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报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营业执照;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在厦分支机构申报奖励的,承诺书应由总行(总部)出具。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交复印件,需骑缝加盖公章。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地方金融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或增资奖励,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地方金融机构还应提交股东情况说明。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符合规定的企业申请享受一次性并购奖励,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被并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被并购金融机构营业执照;3.并购交易合同;4.股权并购的需提交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现金并购的应提交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的需同时提交以上两种证明材料。被并购的金融机构类型应符合《若干措施》第(一)条规定,并在本市实际经营并开展业务。
三、 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总行(总公司)出具的区域性分支机构证明或批复文件;3.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还应提交管辖的本异地营业网点营业执照。
四、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资金在本市归集结算情况说明;4.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厦纳税证明。
五、符合规定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申请享受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厦纳税证明。在计算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六、符合《若干措施》第(八)条规定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
七、保险公司经纪、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三)条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签署业务经营风险防范承诺书(见附件)。
政策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909/t20190929_23380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