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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金融业发展-金融科技产业扶持

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可参照我市《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我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参照我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奖励等激励政策。 (三)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 所称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2.符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2个(含)以上金融科技应用成果案例。市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述金融科技新锐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今后国家出台金融科技企业认定(备案)标准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五)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扶持标准
(一)大力引进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业务板块,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积极引进互联网行业背景的金融科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可参照我市《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我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参照我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奖励等激励政策。 (三)着力引进和培育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社会资本在厦设立面向金融科技行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五)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报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营业执照;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在厦分支机构申报奖励的,承诺书应由总行(总部)出具。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交复印件,需骑缝加盖公章。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符合规定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申请享受落户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厦纳税证明。 二、 符合规定的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申请成长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股东及核心运营团队、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等;2.验资报告;3.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或1亿元的时间。 三、 符合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股东及核心运营团队、主营业务情况等;2.验资报告;3.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4.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证明材料。 三、《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若干措施》第(一)(三)(四)(七)(十二)(二十)条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代表处落户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申请《若干措施》第(二)条并购奖励的企业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以并购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申请《若干措施》第(五)(六)条落户奖励的资金业务专营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准在本市开业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4.申请《若干措施》第(八)条落户奖励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企业形式设立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成立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5.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增资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增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该条所称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6.申请《若干措施》第(十四)(十六)条金融科技成长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以2019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或应用成果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7.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厦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购房或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若干措施》到期后,金融机构或企业符合《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政策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909/t20190929_23380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