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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金融业发展-落户安居补贴

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二)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三)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四)为金融机构骨干员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切块购(租)房支持。 (五)《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若干措施》第(一)(三)(四)(七)(十二)(二十)条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代表处落户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申请《若干措施》第(二)条并购奖励的企业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以并购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申请《若干措施》第(五)(六)条落户奖励的资金业务专营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准在本市开业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4.申请《若干措施》第(八)条落户奖励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企业形式设立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成立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5.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增资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增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该条所称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6.申请《若干措施》第(十四)(十六)条金融科技成长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以2019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或应用成果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7.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厦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购房或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若干措施》到期后,金融机构或企业符合《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扶持标准
(一)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对各类金融机构在厦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予以适当补助。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可享受房屋租金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同一金融机构代表处累计租金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二)参照我市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措施,为金融机构骨干员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切块购(租)房支持。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申报材料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报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营业执照;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在厦分支机构申报奖励的,承诺书应由总行(总部)出具。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交复印件,需骑缝加盖公章。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代表处申请享受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2.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3)。购租办公用房补贴以购房或租房合同价进行计算。
政策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909/t20190929_23380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