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 业务奖励
申报条件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六)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七)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八)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九)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政策文件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w.chace-pro.com/news/gov/news/edit/285260?id=285260&mid=6b77c5c7-300c-4bf9-a484-f8d3f39b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