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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专项(网络销售奖励)

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还需辅助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1)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两个年度的电商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2)电商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 4.与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平台开具的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若与多个平台合作,需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如果是自营交易平台销售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6.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9.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20年月报,但报了2020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 10.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政策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2103/t20210324_25269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