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扶持专项-电子商务资金
扶持标准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2020年首季度网络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一)《2020年首季度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报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20年第一季度的网络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
(五)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自营交易平台销售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2020年第一季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政策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首季度电子商务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2003/t20200320_24332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