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专项(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扶持标准
1.对2020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首次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0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在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需提供发票)、电子商务销售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还需辅助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年度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或ICP备案许可证;
7.申报平台若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需提供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备案网页截图;
8.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10.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20年月报,但报了2020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
11.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政策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2103/t20210324_25269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