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四)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五)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