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金融机构补助
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1)经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或备案;
(2)行业内排名前五或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行业内排名前十或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可参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隶属于全国性经营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或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可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扶持标准
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对上年度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政策文件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启动受理2021年《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批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9240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