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6.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电子版;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投资机构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合法办理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证明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的文件复印件,如核准或备案项目资金汇出单据、并购协议生效、股权交易已完成、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展凭证(包括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等材料。
(二)项目材料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①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专业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议书、报告书、规范性文件资料等复印件。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①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票据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放款通知书、贷款本金放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未标识此贷款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用,需提交贷款本金与境外项目划转的凭证)。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③资源产品开发(权益)证明或协议;
④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1)统保平台项目
①统保平台项目清单;
②开具给市商务局的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2)未纳入统保平台的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5.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项目
(1)中方外派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④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
⑤对外劳务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须提供项目审查表;
(2)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保障的费用
①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如购买服务,提供合同复印件。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
①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防护用品采购明细清单;
④如为境内采购,需提供寄送的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证明或物流公司快递证明等)。
⑤企业外派人员明细表。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①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相关图片资料及平台建设情况说明。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①企业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相关图片资料及合作区建设情况说明。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①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明细表;
②外派劳务人员工作准证复印件;
③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⑤相关图片资料及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⑥组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与对外劳务扶贫工作的佐证材料(如政府部门发出的活动通知,活动报名表及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