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申报条件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申报,单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
二、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五、享受本措施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扶持标准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申报主体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申报主体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深圳等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7.上一年度管理企业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8.申报主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政策文件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jr.sz.gov.cn/sjrb/xxgk/tzgg/content/post_10090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