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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申报时间: 2022/02/09-2022/03/02
已截止
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2.申报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1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 3.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扶持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1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1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本事项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奖励,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需网络填报基础材料第1项及其他申报材料,并提交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至深圳市商务局。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原件。 2.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承诺一年内将新增资金投入到企业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附件2)。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附件3)。 5.申报单位设立登记文件: 5.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5.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文件(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增资奖励企业提交): 6.1该次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6.2增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详细信息表、或信息报告文件等的复印件。 文件内应包含增资详细信息,相应文件应当对应此次申报奖励的增资。 7.申报单位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2021年主要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2.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1年统计证明(必须注明增资时间、到资时间、纳统时间)。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的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4.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4.2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5.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5.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5.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5.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等)。 注: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政策文件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9559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