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
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扶持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扶持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和额度,原则按下列标准额度执行: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扶持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扶持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投资额的30%,财政预算单位可全额资助,扶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四)预算分配申报单位所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扶持项目获得资助金额的50%。
申报材料
(一)实施方案;
(二)绩效目标考核表;
(三)投资预算;
(四)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预算审核报告;
(五)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文件;
(七)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
(九)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
(十)备案、土地(海域)使用权登记或相关租赁文件、规划许可、环评批复等证明文件;
(十一)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资金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支撑证明材料。
政策文件
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szsfg/content/post_6580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