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扶持标准
根据充电设施设备类型、装机功率和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时间,建设补贴标准为:
(一)2013-2015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给予财政补贴。
(二)2016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
(三)2017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四)2018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五)2019-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正文
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充电设施安全生产情况、企业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情况、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情况、建设工程计量检定情况、消防、防雷、节能审查等情况。
(二)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委托运营证明材料);
2.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3.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表;
4.申报充电站(桩)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材料;
5.申报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申报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7.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8.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9.申报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供电局非直接供电方的,提供直接供电方出具的启用验收表等证明材料);
10.申报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免于办理消防审批的,提供消防审批免于办理说明);
11.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12.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免于办理节能审查的,提供节能审查免于办理说明);
13.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l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96092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