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包含示范应用主体、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介绍等);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示范应用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五)示范应用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六)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七)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示范应用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证明材料及在指定的测试区(场)进行的不低于1000km实车测试证明材料;
(十一)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
(十二)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的每车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以及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申请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主体,还应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每人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赔偿保函。
(十四)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