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标准
(一)2016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3.15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二)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1.2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5.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三)2018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财规〔2017〕10号文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车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情况、申报车辆数量及补贴资金规模情况、获得地方预拨资金情况、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获得情况等(附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清单;
2.(企业名称)+(车辆销售时间段)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明细表及车辆运行情况表;
3.购车合同、销售发票、零部件采购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4.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5.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6.本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7.申报补贴资金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