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新能源汽车)
扶持标准
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直接资助方式优先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
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上年度完税证明;
(7)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8)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12)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3)项目管理承诺函;
(14)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以及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政策文件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新能源汽车)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4589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