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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人员交流)

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产业类别
公共服务,科研单位
申报条件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在2020年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励名单未公布前,暂依据国家或广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拟奖公示名单),或属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扶持标准
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国专家学者姓名、国别、机构和职称,博士毕业时间,交流事项,在深停留时间,支出金额,是否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外方参与人、是否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计划等情况); (三)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合作交流现场照片,差旅费、食宿 费、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明细财务文件。 (四)承诺书。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政策文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8768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