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互联网产业)
扶持标准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暂无法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并附承诺函,承诺在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
(八)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九)《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在深汕合作区注册登记的项目单位提供);
(十)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项目建设有贷款行为);
(十一)必要的生产、办公用地证明。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如需环保审批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二)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
(十二)知识产权证明(如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等),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示范企业等),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或曾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项目核心技术成果证明等。
(十三)平台类项目提供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复印件(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十四)基础服务领域企业提供申请项目有关技术实现示意图;应用服务领域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十五)互联网产业园区项目须提供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及与企业签约入驻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入驻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ICP或ISP编号、企业所属互联网服务类型、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虚拟产业园提供平台注册商家名册及系统相关证明截图。
(十六)事后资助类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如委外开发合同、采购合同)、大额票据等证明材料。
(十七)安全生产承诺书(企业自行填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政策文件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http://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201805/t20180509_118187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