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

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

初创企业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

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有开设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我市财政按30%比例承担。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

一、授牌对象 市级基地的授牌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纳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重点建设范围的“1+12”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二)未纳入广东省重点建设范围,但港澳项目较为集中、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工作成效显著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可按本规程有关要求申请授牌。 二、授牌条件 已纳入省“1+12”重点建设范围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由各区大湾区办或各区负责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牵头单位为前海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直接报市专项小组,审定后予以授牌。其他申请授牌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1.运营单位是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创业孵化项目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 3.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 1.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场地保障,场所相对集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2.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 3.具有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以及休闲活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 1.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创业导师3名以上。 2.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可以提供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专利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积极协助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扶持。 3.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的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4.入驻3个月以上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 (四)服务港澳特色突出: 1.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不少于10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 2.具备港澳对接渠道,能够保持与港澳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平台载体等资源的合作交流,积极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3.为入驻港澳青年提供居住、交通、教育、医疗、生活等综合信息咨询服务,便利港澳青年在深圳工作和生活。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港澳青年初创企业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市级基地内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或创业企业为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申请人在基地内就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基地内创业的,须是创业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股东; 4.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如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须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政策性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以下简称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2.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单位是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出资成立的。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在深圳注册多家企业的只有1家可以申请配套资助。 (3)在市级基地入驻半年以上。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获奖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在国家部委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携获奖项目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2.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在市级基地入驻半年以上。 (3)申报单位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4)初创企业股东有获奖项目团队的港澳青年成员。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众创杯”博士博士后创新赛

(一)国赛参赛条件。 1.创新赛。 参赛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赛项目技术研发负责人或项目研发团队的核心成员至少有1名是国内在站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团队成员均年满18周岁,有合作基础; (2)项目具有创新性,且至截止报名时参赛项目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运营; (3)参赛项目所提出的成果、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且参赛者对参赛项目拥有合法自主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2.创业赛。 参赛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以后至截止报名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初创型企业,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是国内在站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企业拥有创新性的产品、技术或商业模式; (3)参赛项目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市场发展空间大; (4)企业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参赛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3.海外(境外)赛。 参赛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赛项目技术研发负责人或项目研发团队的核心成员至少有1人在报名截止前仍在海外(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海外(境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在海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拟在国内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团队成员均年满18周岁,有合作基础,国籍不限; (3)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且尚未在中国境内落地; (4)须对其参赛的项目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授权),团队应承诺申报材料及比赛过程中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商业侵权等失实或失信行为。 4.揭榜领题赛。 参赛对象为国内在站或已出站博士后人员、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针对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技术难题,提出明确解决方案,要求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可行、数据真实; (2)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及相应技术指标,有可靠的项目完成年限及进度安排等; (3)具有合法自主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4)参赛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组团进行联合攻关,团队内部有较为明确的合作机制。 (二)省赛参赛条件。 参赛团队或企业核心成员中至少包含一名下列人员:在国(境)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在读博士研究生;在站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1.团队组。 (1)有创业意向或准备在广东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组成的创业团队,截至报名时尚未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参赛项目所提出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拥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初创项目,具备一定的项目可操作性,且参赛者对参赛项目拥有合法自主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3)参赛者须为参赛团队核心成员或创始人; (4)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创始人不担任省内其他企业法人代表。 2.企业组。 (1)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企业有创新性的产品、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知识产权纠纷; (4)参赛项目负责人须为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或股东成员(须出具相关证明)。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逐梦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参赛对象及条件 本次大赛以个人为参赛主体,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选出一名团队核心成员报名参赛,并根据报名人员身份分为在校生组和毕业生组分组比赛。报名人为在校生的创业企业可以选择参加毕业生组的比赛。 (一)参赛对象 1.在校生组参赛对象包括: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含港澳籍); (2)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休学期内学生(含港澳籍)。 2.毕业生组参赛对象包括: (1)毕业5年内的市内外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含港澳籍,2016年6月1日—2021年5月31日期间毕业); (2)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2016年6月1日—2021年5月31日期间毕业)。 (二)报名条件 1.在校生组报名条件: (1)有创业意向的团队或于2018年5月1日至报名时已在深圳合法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包括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持有详细的项目计划书。 (2)报名人须为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初创企业的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尚未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创业团队,获奖后须在深圳登记注册并满足上述条件方可获得大赛奖金。 2.毕业生组报名条件: (1)于2018年5月1日至报名时已在深圳合法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包括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持有详细的项目计划书。 (2)报名人须为初创企业的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三)参赛要求 1.参赛团队或企业必须对其参赛项目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授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2.参赛项目所提出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创新驱动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可操作性。 3.参赛团队或企业只能持一个创业项目、选择一个组别参赛,不得重复参赛。曾在2016—2020深圳“逐梦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得重复参赛。 4.参赛项目的报名人必须参加赛事答辩环节,答辩总人数不超过3人(创业指导老师不参与答辩)。 5.参赛项目应在进行广泛市场调研和分析基础上,真实、完整的提交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阐释项目名称、产品/服务/技术、行业分析与市场预测、经营策略、资金需求与财务规划、当前状况、潜在风险管理,并展示组织结构、核心团队成员及带动就业情况。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