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进国际知名商业企业落户奖励

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企业在深设立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大中华区总部,布局研发创新中心、运营中心、配送中心和消费体验中心等。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商业物业运营商引进门店奖励

对商业物业运营商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给予奖励。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扶持-引进落户

在本地注册并纳税、与5G产业相关的企业。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园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国际组织或机构。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6.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消费提升扶持计划-“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创新型金融机构补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1)经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或备案; (2)行业内排名前五或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行业内排名前十或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可参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隶属于全国性经营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或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可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申报单位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深圳市; 2.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4.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5.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下同)。 (三)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额认定由申报单位出示费用发票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经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认定。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①建筑工程费。包括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研发场地、仓库等工程土建费、改造费、装修费等(需根据实际面积核算); 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项目相关的设备及工器具 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等; ③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给水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消防设备、环保设备等的安装费用; ④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2.研发费用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①委托开发费。包括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加工费、样机材料费、信息服务费(包括市场调研费、规划研究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②自主研发费。包括材料费、能源/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研发所需要的人员费用等; 3.无形资产投资构成包括软件、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实际成本; 4.流动资金投资构成包括:非研发人员工资、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推广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差旅费、房租租赁、劳务费等。 (四)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包括: 1.申报单位近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单位被纳入政府违规失信监督管理平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投入存在重复; 4.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5.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一、申请条件 (一)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本人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36个月[即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区域: 广东深圳市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