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并申报不少于1人的高端人才奖励: (1)在我市注册设立且达到《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中重点企业标准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 (2)2017年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且2019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中重点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 (3)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国际知名企业和组织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支持名单见附件2。 (4)市政府确定支持的企业。
对于本市引进的其他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
一、支持领域 支持运营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消费品牌。 二、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引进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在深圳开设的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具体条件如下: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3)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指在各地开设10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长性网红品牌:指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下同)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长性新锐品牌:指成立以来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2.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 (1)首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 (2)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并获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其新模式、新业态报道3次(含)以上; (3)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并获市级及以上媒体对其旗舰店报道3次(含)以上。 3.申报主体为上一年度知名品牌进驻的运营企业,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支持内容 支持运营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消费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
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以成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二)至少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三)2021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2021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以设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经营实体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以成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2021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2021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分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设立时间至项目截止申报日期计算);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纳税额超过100万元。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申请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获得2021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并在限制期内。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2.申报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1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 3.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设立,注册落户在深圳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以金融科技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申报,单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 二、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五、享受本措施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6.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是2018-2020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主体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2018-2020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全国展览百强,新引进经认证的国际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