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入驻厦门金融科技产业园、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科技企业。 2、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内新注册的金融科技企业中年度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的在职员工,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厦门地方留成给予奖励。
1、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入驻厦门金融科技产业园、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科技企业。 2、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内金融科技企业新引进落户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指QS世界大学排名 、THE世界大学排名 和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1年以上者,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自主创办的企业(单纯产品销售型企业除外)中持有20%以上股份,为该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2.创办企业原则上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近2年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应纳税额达到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合理; 3.经营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创业企业正在进行技术成果转化,或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及推广,创业项目为企业自主研发或创新商业模式的,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开发潜力,可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我市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中,或在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4倍,事业单位2.5倍),从事一线技术研发、应用研究、设计制造等工作1年以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符合一下标准,认定为厦门市青年创新创业人才B类: 1.“双一流” 高校全日制博士,在我市“三高”企业 任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 2.在厦博士后工作站人员。 3.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或集 成电路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 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在集成电路领域大陆或台湾前5大公 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在全球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前5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4.近5年内获得过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5.取得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的博士学位或博士后,从事我市重点产业(以市发改委发布的重点产业目录为准)和教育、卫生等重点社会事业领域工作,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才。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我市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中,或在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4倍,事业单位2.5倍),从事一线技术研发、应用研究、设计制造等工作1年以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符合一下标准,认定为厦门市青年创新创业人才A类: 1.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类B、C人才、“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领军人才获得者(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市青年创新创业人才A类、市拔尖人才。 2.省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3.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名校长、省教学名师、省学科带头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医师协会等专科委员会(一级和二级专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4.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获得者(各奖项的最高等级奖,须为个人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的主要作者(排名前3位);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获得者。 5.在厦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任职,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且近三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人才。 6. 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引进或意向引进到厦门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4倍,事业单位2.5倍),并符合以下几点: 1.以下杰出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邵逸夫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美国、日本等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国家级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 2.以下人才计划入选者: (1)国家级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 (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3)国家级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福建省特支计划、“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除外);“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4)连续两次入选厦门市拔尖人才;厦门市“双百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创业A类以上人才;市青年“双百计划”杰出青年人才。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福建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名家。 3.以下奖项获得者: (1)中国青年科技奖、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2)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梁思成奖获得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前5位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4)全国名校长、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 (5)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 (6)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7)省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省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3名;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企业类);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2位);福建省青年科技奖;厦门市重大科技贡献奖。 (8)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单项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 4.近5年,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专科委员会(一级和二级专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4)厦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相关领域,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位)、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须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 名;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6)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组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7)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医师协会等专科委员会(一级和二级专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8)厦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相关领域,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9)在厦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近三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人才。 (10)担任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200名大学的学院院长,或教授1年以上,或副教授3年以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指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下同〕。 4.独角兽企业创始人(每个企业限2人);厦门市经“一事一议”给予重大支持的顶尖人才和团队负责人(团队限2人)。 5.近5年内来厦创业,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6.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1、新增申报对象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认定的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含来厦创办企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新增对象发放期限统一从2021年6月起算,本次发放2021年6月即1个月津贴。 2、续发申报对象 已获批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且在续发期内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发放期限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申报对象要求在厦依法参保纳税。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被认定为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而获得金鹭英才卡的人才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各类旅游企业,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紧缺型高层次旅游人才,包括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采用柔性方式引进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且在我市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已入选人才不再重复申报。 2、对2018年之前已在我市旅游企业就业的人才,如符合前款条件及《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用人单位按本公告要求提出申报“海纳百川”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3、对于特别优秀或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等需引进的关键性高层次旅游人才,可根据“一事一议、上不封顶”原则,由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委人才办研究决定。
一、试点对象 符合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评价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在我市有确定的工作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 (二)认定条件 1.专业技术水平:大专学历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或本科学历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参加工作,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 不具备相应学历、资历要求但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在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才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水平。 2.技能水平:在同一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或从事技能工作累计满5年,并受聘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急需紧缺岗位可申请认定专业技能水平是否达到来厦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