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运营2年以上。 (二)基地上年末和目前入驻的小微企业40家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能提供具体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4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以下要求针对的是机构上一年活动场次及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
(一)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国(境)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五)企业注册时间不早于2018年1月1日; (六)申报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七)申报人现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八)已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其他国家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不纳入本次计划资助范围。本计划往年入选人员不再重复支持。申报人不得在多个地区同时申报; (九)在我市创办企业且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1)创新创业团队2018-2019年度在厦新设立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独立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2)创新创业团队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作为新设立企业的主营业务。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在新设立企业缴纳社保,团队成员所占股权的和不低于30%。
报名参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前三届“中国创翼”大赛已获省级选拔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不能参加。 (一)主体赛创新组报名参赛条件 1.截至2020年6月15日,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团队或登记注册未满1年的初创企业或机构。 2.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服务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且项目的技术、产品、经营均属于同一参赛主体。 3.参赛项目须为原创性创新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参赛者须为该项目的第一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 (二)主体赛创业组报名参赛条件 1.截至2020年6月15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且未满5年的企业或机构。 2.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服务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且项目的技术、产品、经营均属于同一参赛主体。 3.参赛项目须为原创性创新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参赛者须为该项目的第一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 (三)创业扶贫专项赛报名参赛条件 1.截至2020年6月15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满5年的企业或机构。 2.参赛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残疾人就业不少于30人(小微企业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3.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服务模式,具有一定成长潜力,且项目的技术、产品、经营均属于同一参赛主体。 4.参赛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5.参赛者须为该项目的第一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
(一)申报福建省“创业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10名。 3.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原则上应已完成一轮以上融资。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所创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市场份额;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够引领省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5.重点支持依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并成功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特别是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人才。
一、遴选对象 本批“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计划共遴选20名左右产业型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推荐名额不限,鼓励活跃在企业创新创业一线的科技人才申报。 二、遴选条件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不限国籍,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报福建省“创新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50周岁以下(1972年6月1日后出生)。受聘于省内企业(含在闽央企)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或在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满2年以上(2020年6月1日前入职)。 2.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业绩突出,在前沿科技、交叉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较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 3.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4.聚焦数字经济、海洋经济和绿色经济,重点支持前沿科学研究、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以及“双碳”相关领域的紧缺人才。 国家各重要人才计划入选者,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以及省特级后备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省杰出科技人才、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不再参与申报。 已获推荐申报第三批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的申报对象,不在此次推荐申报范围。
(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在厦门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六)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申请企业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已投入的与研发有直接关系的科学仪器设备、材料费、电脑、服务器、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委托外单位检测费用不低于2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近4个月内一直保持5(含)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不同等级资助要求: 1、一等资助:满足“申报条件”,同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不低于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二等资助:满足“申报条件”。
持有台湾身份证、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台湾地区居民;已在职在岗,与厦门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柔性引进人员,须于2018年7月15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意向性协议,并能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岗。 (一)申报台湾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从事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科技、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台湾高端人才。 2、申报“台湾特聘专家”时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必须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其中若属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放宽至3倍。 3、受聘于省部属单位和超过60周岁的人才按短期柔性引进专家申报;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其他各项子计划领军型人才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申报直接认定台湾特聘专家资格,相关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申报台湾特聘专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台湾特聘专才应属于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人才; 2、申报“台湾特聘专才”,用人单位支付的薪酬需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一)柔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对象及条件 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柔性方式引进到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 1.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2年版)》; 2.每年在厦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所获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年度(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累计超过3万元。 (二)引才补贴申报对象及条件 引进柔性高层次人才的厦门市区属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