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可参照我市《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我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参照我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奖励等激励政策。 (三)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 所称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2.符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2个(含)以上金融科技应用成果案例。市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述金融科技新锐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今后国家出台金融科技企业认定(备案)标准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五)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一)在厦门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二)按业务贡献情况给予在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 (三)对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活动及金融科技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若干措施》第(一)(三)(四)(七)(十二)(二十)条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代表处落户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申请《若干措施》第(二)条并购奖励的企业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以并购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申请《若干措施》第(五)(六)条落户奖励的资金业务专营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准在本市开业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4.申请《若干措施》第(八)条落户奖励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企业形式设立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成立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5.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增资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增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该条所称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6.申请《若干措施》第(十四)(十六)条金融科技成长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以2019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或应用成果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7.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厦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购房或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若干措施》到期后,金融机构或企业符合《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关于保险公司专业公司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保险公司经纪、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三)条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签署业务经营风险防范承诺书(见附件)。 (五)关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申请《若干措施》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奖励当年度获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AAA、AA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可直接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2)申请奖励当年度获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A、BBB、BB、B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申请的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机构及下辖管理的营业部自在本市新设立或市域外新迁入起已累计在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区域分支机构最多可分两次申请。 区域分支机构申请时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已在厦纳税情况证明。 (3)申请奖励当年度获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CCC、CC、C、D、E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分支机构,暂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4)区域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设立或市域外新迁入后,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达到上一类的,可按上一类对应要求申请落户奖励。 (5)经研究认定,对我市经济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区域分支机构,可参照第(一)条直接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并无涉黑涉恶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本通知规定(具体细分专项要求,见本通知相关条款)的企业。 2、市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2020年来厦新注册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相关产业企业,实际到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的。
对企业注册地迁入厦门的建筑业企业
申请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缴纳相关税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由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21年1月1日后在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台湾智能视听企业(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2)申报主体须经营满6个月(根据产生开票业务时间点核定)且正常运营,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根据企业产生的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实际开支核定)。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基地拓展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法人企业。
申报主体(国际知名品牌包括服装企业、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专业买手、服装电商平台)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进驻厦门或在厦门注册。
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的外地企业,2018年度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