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内公认的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重要社会影响的著作; (2)近5年内,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级人文社科类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3)创新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协商,取得该依托单位同意后并签订书面协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 2.申请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申请者在项目执行期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申请者曾主持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有在正常执行期尚未结题的省自科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报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项目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作为申请者(项目负责人)的,还应符合前文所述限项申请规定。 6.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7.所有申请项目的类别必须符合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不得申报项目;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项目。 二、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面上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8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中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不超过37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申请者为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同行专家推荐信须专家签字并由专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上传到系统中。 3.获得过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报青年基金项目。 4.获得过面上项目(含往年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类别)资助2次以上(含2次)的,不得再申报面上项目。
一、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协商,取得该依托单位同意后并签订书面协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 2.申请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申请者在项目执行期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申请者曾主持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有在正常执行期尚未结题的省自科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报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项目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作为申请者(项目负责人)的,还应符合前文所述限项申请规定。 6.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7.所有申请项目的类别必须符合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不得申报项目;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项目。 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申请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4.申请者与湖南省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5.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6.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上述2-5条件的,可以申请。 7.以下人员不得申请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①获得过湖南省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或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②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或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③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核心研发成员; (2)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基地)骨干成员; (3)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或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4)出版过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5)创新成果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协商,取得该依托单位同意后并签订书面协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 2.申请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申请者在项目执行期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申请者曾主持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有在正常执行期尚未结题的省自科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报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项目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作为申请者(项目负责人)的,还应符合前文所述限项申请规定。 6.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7.所有申请项目的类别必须符合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不得申报项目;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项目。 二、科药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8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人员。 2.申请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同行专家推荐信须专家签字并由专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上传到系统中。 3.依托单位为省药监系统内各单位、省内药械化科研院所、医疗机构(GCP机构)、药械化企业。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科技创新事业和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称职)以上;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合格的身体条件。 ②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 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五)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申报实验系列职称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中专(高中)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实验师职称。 (六)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重大研发成果或作出杰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选,单独申报评审,通知另发。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于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逋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一)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且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基金存续期内不迁离广东。 2.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广东省内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缴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已完成备案并在规范运作。 (3)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③实缴出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团队有至少 2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挂牌上市); ⑤累计管理基金规模 3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⑥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⑦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专题中的“挂牌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中的任一板块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以下任一资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