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者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1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三)申请者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所创办企业在河南省内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原则上放宽至10年。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六)所创办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遴选对象 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企业遴选和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贡献重大、引领作用显著的人才及团队,构建产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1年1月1日之后出生); 3.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2016年1月1日前已开始全职工作),且仍工作在产业一线; 4.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 5.在相关产业领域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申请者所在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引领产业发展; 2.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 3.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的盈利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行业带动性、良好的企业文化; 4.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和法律纠纷。
(一)遴选对象 在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领域,瞄准科技创新着力点,引领科技发展新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重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型河南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3.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须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4.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 (三)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6年1月1日之后出生);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五年);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国家实验室、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负责人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及团队服务站、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5)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优秀专家、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杰出青年)、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 (6)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如在Science、Nature和Cell等国际顶尖期刊主刊上发表论文等)。
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
对引进人才的,给予奖励。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完成人,给予奖励。
对首次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
申请认定“河南省外籍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入选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外籍人才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回国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 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 3、国家外专局: 端外国专家项目; 中国政府友谊奖项目; 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 海外名师引进计划; 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计划; 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 与大师对话-诺贝尔奖获得者校园行项目; 文教类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 部属高校学校特色项目; 首席外国专家项目; 经技类青年外国专家项目; 经技类重点外国专家项目。 4、教育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中美富布赖特项目。 5、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黄汲清青年人才计划。 6、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 7、文化部:海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计划。 8、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532”人才计划。 9、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海外评审专家项目; 引进杰出技术人才项目。 10、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 11、国家核电:国家核电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12、国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华侨华人专业人士 “杰出创业奖”。 1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 者。 14、入选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 “国家 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等。 15、河南省: 河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中原百人计划); 河南省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 河南省特聘研究员。 16、河南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的青年专项获得者。 17、经认定的其他国家级和副省级人才计划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1、诺贝尔奖获得者 (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 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 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 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 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2);著名工业设计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3)。 3、“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5、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6、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7、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8、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 (JCR 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 平科技期刊 (所在专业领域 《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 10、曾任国 (境)外高水平大学高级管理职务或聘为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Qs (Quacquareli symonds)、英国 《泰晤士报》 (The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 报导》(USNews)、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 《世界大学学 术排名》等较为通用的高校排名榜单发布的年度世界大学排名200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及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 第201名至第500名高校的现职正教授,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 学排名前500名高校的校长、副校长)。 11、曾任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美国科技信息所 (I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 (ESI)、英国 《自然》杂志 (Na灢 ture)等权威性科研机构排名榜单近三年发布的前200名的科研 机构、科学技术组织)。 12、曾任世界500强企业 (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 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 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3、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 名会计师事务所 (见成就标准说明7)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4、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 副教授 (见成就标准说明8)。 15、担任世界著名乐团 (见成就标准说明9)首席指挥、首席声部演奏员、艺术总监。 16、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 (见成就标准说明10)或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1)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7、曾获著名文学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12)、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音乐奖 (见成就标准说 明14)、著名广告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1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 (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8、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 他重要国际赛事 (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 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 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9、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见成就标准说明18)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20、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 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 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籍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 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 (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实验室 (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 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 《中西部地 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高级以上管理职务或 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课、高级实习指导教 师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我省三甲综合医院、省级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 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 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 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 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 (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 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 (见成就标准说明21)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 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 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 10、国家和省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外籍委员。 (四)创新创业外籍人才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 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 的单位聘请的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骨干。 4、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国家和本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众创空间及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 果转化基地的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骨干。 5、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管理的企业、研发中心的副 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骨干。 6、在我省设立,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 骨干。 7、应聘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承担紧缺急需工种、关键技术工 艺的高技能人才。 (五)优秀外籍青年人才 1、40岁以下在国 (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 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符合 “名校英才入豫”计划有关规定,在国 (境)外世 界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及以上学位,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75分以上的外籍人才。 (七)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对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的,给予奖励。
一、申报对象 (一)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 (二)毕业5年内(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三)毕业5年内(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 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同一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扶持资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申报对象要求。 (二)2021年8月31日前(含2021年8月31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21年9月1日(含2021年9月1日)后,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名称未发生变更。 (三)除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外,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四)扶持对象和项目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