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知识产权专项项目不受限制。 (二)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不超过3年。 (三)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应用示范地或技术应用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须是在职人员,并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项目任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 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 2. 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有未通过验收或审计不合格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 3. 申报实施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 项目申报单位未能按时填报研发经费统计报表的。
凡未建立研发机构、当年无产学研合作和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对《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9〕32号)的奖励按50%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