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项目单位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粮食专项资金项目; (二)同一项目单位同一项目内容只能申报一次粮食专项资金补助; (三)连续三年获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专项资金补贴的,不予以申报(当年有新建或提质改造,且投资在20万以上的除外);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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