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政府性楼堂馆所(包括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和装修、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资金支持有效期为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行动期( 2021—2023年)。 2、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知〔2020〕15号)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该政策来源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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