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企业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禁止企业以其他政府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2.每个企业本年度限报一项绿色产业项目。 3.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参与人员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 4.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审核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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