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近三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在2020年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励名单未公布前,暂依据国家或广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拟奖公示名单),或属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2.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申报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 3.申报牵头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在2020年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励名单未公布前,暂依据国家或广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拟奖公示名单),或属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自主合作:以产学研为主,主要支持研究机构。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在2020年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励名单未公布前,暂依据国家或广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拟奖公示名单),或属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