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每年受理一至两次; 3.申报时准备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交到厦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2.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最多为2项; 3.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4.属于特殊行业及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