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奖励

一、支持范围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服务推动我市文化高地建设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打响“江南文化”品牌,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支持范围为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演艺娱乐、文旅融合等文化产业核心领域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相关企业或重大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主要以文化内容为核心,从事文化内容产品的创作、研发、生产、传播、发行等业务活动; 3.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且已完整运行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申报标杆型、领军型、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的,需已完整运行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4.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5.申报主体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2.违反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或税务资料的; 4.同一项目己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的(含已列入扶持计划); 5.法律、法规、规章或市财政部门规定不得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申报《扶持政策》第四条第三款“支持来苏取景拍摄电影”奖励资金的,对申报单位注册地不做限制。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申报时间: 2022-05-12 至 2022-06-15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组织人员申报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 1.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我市“十四五”规划明确的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 4.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承担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全市每年为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的资助名额一般不超过300名; 5.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各地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各企业每年申报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 二、申报对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苏州正常缴纳社保和个税的优秀人才; 2.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苏州市2021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申报系统下载查阅); 3.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请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5周岁(1985年8月1日以后出生)、40周岁(1980年8月1日以后出生)、45周岁(1975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企业法人代表不在申报对象范围之内。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3-30 至 2022-04-26

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 各市级学会和科协组织正式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同时具备《苏州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女性科技工作者、从事临床治疗的医护工作者可放宽年龄至37周岁以下(198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二、资助重点方向 1.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的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以国内学术会议为主,列入中国科协《重要学术会议指南》的学术会议优先)。 2.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攻关。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重大专利转化等科研工作的直接支出,在国际一流期刊或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性科技、科普类著作等相关支出,首次优先。 3.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研工作。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机理、药物制剂、疫苗研制领域的基础研究,对检测试剂、诊疗和防疫物资生产等关键技术攻关,或临床治疗护理、卫生防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相关研究。 三、资助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申报时间: 2022-01-24 至 2022-03-31

“最美劳动者”技能提升奖励

获评苏州市“最美劳动者”称号且自当年起三年内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我市人社部门定点机构(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为准)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获评奖励从获评当年1月1日起计算。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 至 2022-12-31

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专家征集

一、专家征集原则 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对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发展有深入的研究,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熟悉,能够把握国内外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产业的技术需求;在相关领域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站在全市产业发展需求的角度,分析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愿意为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工作出谋划策。 二、推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从事实际研究开发工作或专业管理工作,熟悉所从事领域或行业的最新发展状况; 2.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领域、学科方向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相关产业或行业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等方向;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0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不限年龄); 4.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特级导游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截止至2021年10月28日)。 4.2017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前,带团不少于90天(参考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个人带团记录)。 5.2017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前,无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游客和社会反映良好。 (二)专业要求 1.知识要求。参加特级导游考评的导游应具备深厚的旅游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对旅游领域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其中,中文导游应精通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应精通跨文化交流、外语翻译等方面的知识。 2.能力要求。参加特级导游考评的导游应具备高超的导游艺术和独特的导游风格,能够独立创作富有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导游词,对导游相关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具备能够指导高级导游工作、学习的能力。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江苏省设计大师认定

评选范围。在我省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和风景园林设计工作,并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省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 (三)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关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四)为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技术带头人,主持过3项以上大型或国家、省重点项目(含境外项目)的规划或设计工作,有在江苏建成或投入使用的项目且业内和社会认可度高、具有典型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以及紫金奖·建筑及环境设计大赛相应奖项。 (六)在工程设计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出版过著作;或在有正式刊号的国家级或省级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不少于2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工作。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引进奖励

1.集成电路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2.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3.集成电路领域的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化传承类姑苏乡土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培养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文艺创作、授徒传艺、文化采风、重大活动、课题研究、出版专著(音像)、专业培训、文化学术及产业交流等。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专业人才奖励

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须在苏州区域,且应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享受其他政策,至少应符合下述第2条政策。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备案且规范运作,并接入苏州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 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区域: 江苏苏州市 来源: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